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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执恢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春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执恢22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汪清县。法定代表人:宋光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春雨,男,住所地汪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春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延中民二初字1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朴龙哲审判员  崔永燮审判员  金春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韩天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