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甲,男,2003年4月9日生,住北安市。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女,1979年4月2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金龙在银行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旭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司公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