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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立国与胡加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522执855号胡加成:你/你单位与王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立国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王立国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生效止)。向申请执行人王立国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负担执行费5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