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绍兴漓铁隧道有限公司、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漓铁隧道有限公司,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绍兴漓铁隧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华地汇鑫大厦11楼,注册地:绍兴漓渚铁矿东矿。组织机构代码72661634-9。法定代表人:袁云定,系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华地汇鑫大厦2002室。组织机构代码55863862-8。法定代表人:周燕,系总经理。绍兴漓铁隧道有限公司与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绍兴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绍仲字第1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绍兴漓铁隧道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镜湖新区汇鑫大厦1801室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201406983号,绍市国用2014第14389号)和部分银行帐户的冻结。现被执行人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已按约履行了给付义务,并交纳了案件执行费4529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镜湖新区汇鑫大厦1801室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201406983号,绍市国用2014第14389号)的查封和部分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胡云水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代理审判员 张硕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