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卢建国诉辽宁锦华机电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国,辽宁锦华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1976号原告卢建国,男,被告辽宁锦华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建国诉辽宁锦华机电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建国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卢建国承担。审判员 张玉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金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