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5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侯连胜与王超、王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连胜,王超,王冬冬,刘忠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266号原告:侯连胜,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王超,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王冬冬,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刘忠书,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侯连胜与被告王超、王冬冬、刘忠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连胜撤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盛长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