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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5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侯连胜与王超、王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连胜,王超,王冬冬,刘忠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266号原告:侯连胜,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王超,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王冬冬,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刘忠书,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侯连胜与被告王超、王冬冬、刘忠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连胜撤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盛长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