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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赵×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保令2号申请人:朱×,女,1955年9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赵×,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申请人朱×与被申请人赵×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朱×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朱×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赵×于198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被申请人常因喝酒多次打骂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多次报警并找村委会协调此事,但一直没有效果,被申请人不思悔改,酒后仍然打骂申请人。2017年6月6日,被申请人再次殴打申请人,还拿砍柴的大刀威胁申请人,说要砍死申请人,并造成申请人右额头皮裂伤。因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现申请人不能正常生活,也不敢回家,给申请人的心理和身体造成无法承受的负担。为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现申请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家庭暴力。申请人朱×为证明受到家庭暴力,向本院提供了就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为证。本院经审查认为,朱×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赵×对申请人朱×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家庭暴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赵×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代祖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菊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