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某某房地产管理局、高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等与熊某乙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房地产管理局,高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熊某乙,张某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241号原告某某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原告高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西省。法定代表人熊某甲。被告熊某乙,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房地产管理局、高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下称二原告)诉被告熊某乙、张某某(下称二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某乙、张某某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市房地产管理局、高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撤回对被告熊某乙、张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某某房地产管理局、高安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承担。审判员 况小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