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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执1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李旭文与马铜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文,马铜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1357-1号申请执行人李旭文,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马铜柱,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申请执行人李旭文与被执行人马铜柱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旭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期间,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对被执行人工商、银行、人行、车辆、股票、支付宝京东互联网银行等查询以及武汉市房产信息查询,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马铜柱名下开设于中信银行武汉汉正街支行账户、浦发银行武汉分行银行账户、2017年5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马铜柱名下开设于中国民生银行沌口支行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马铜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其余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旭文送达《执行财产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李旭文未在法定期限内补充提交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查证结果亦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案执行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旭文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马铜柱应当继续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李旭文发现被执行人马铜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锦中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