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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王衣文、王存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王衣文,王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843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衣文,女。被执行人王存彬,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衣文、王存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衣文、王存彬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5713.71元,执行费用2536元,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衣文、王存彬银行存款人民币178249.7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