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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3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伦与被告青海天成大荣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伦,青海天成大荣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3民初778号原告:张伦,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被告:青海天成大荣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申中乡申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3579921262C。法定代表人:雷玉峰。原告张伦与被告青海天成大荣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张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伦以被告青海天成大荣养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玉峰正在服刑,无法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张伦负担。审判员  卢峰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晶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