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申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郑小龙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80号郑小龙:你为故意伤害一案,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楚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2015)云高刑终字第138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错误,你是在受到不法侵害,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防卫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不公平,请求法院全面考虑,作出公正裁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15年2月3日21时40分许,你与朋友罗彬彬在禄丰县金山镇工人新村小区大门口见面,被害人刘xx也正准备从工人新村小区门口搭乘出租车,此时一辆摩托车快速从你和罗彬彬身边经过,你便骂骑摩托车的男子,一旁的刘晓雪以为你是骂他,便与你发生语言冲突。之后你和罗彬彬往城南小学大门方向离开,刘晓雪购买了一瓶啤酒后到了你处,二人在城南小学大门外互相殴打。在殴打过程中,你从刘xx手中抢过啤酒瓶击打刘xx左边头部,后又用刀子朝刘xx右胸部捅了两刀之后逃离现场。刘xx因被单刃锐器作用于右胸部致心脏损伤,心包腔内大量积血,急性心包填塞死亡。上述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工人新村小区门口监控视频、物证纽扣、搜索笔录、搜索照片及视频、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尸体检验意见书、DNA鉴定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申诉提出你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原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提出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不公平,要求再审改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