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庞洪飞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洪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543号罪犯庞洪飞,曾用名庞宏飞,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原住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菏牡刑初字第5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以抢劫罪判处庞洪飞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庞洪飞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庞洪飞赔偿的诉讼请求。三、被告人庞洪飞违法所得,责令退还给被害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及赔偿金耳环损失1506元;退还给被害人赵某人民币1700元;退还给被害人陈某300元;退还给被害人崔某人民币1544元;退还给被害人张某1700元。自2015年11月18日入监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刑期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对罪犯庞洪飞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庞洪飞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庞洪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洪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凯青审判员 张国强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晓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