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5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值公司江永县支公司与陈永生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纠纷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陈永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5民初5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永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雷电源,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涛,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江永农行工作人员,住该行。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永衡,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江永农行工作人员,住该行。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永生,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值公司江永县支公司与被告陈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43元,减半收取367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值公司江永县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朝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全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