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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何宝延、邢恩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宝延,邢恩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7)津0112执1015号合议庭意见承办人意见请合议庭合议申请执行人:何宝延,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邢恩满,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何宝延与邢恩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