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何宝延、邢恩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宝延,邢恩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7)津0112执1015号合议庭意见承办人意见请合议庭合议申请执行人:何宝延,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邢恩满,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何宝延与邢恩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