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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50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江,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2月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杨江和朋友张某等人在义乌市某KTV里玩,期间被告人杨江喝了六小瓶左右的百威啤酒。次日凌晨4时20分,被告人杨江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310省道与涌金大道叉口处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江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录像,车辆行驶监控视频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杨江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徐 巍代书记员 季青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