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3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某润、庄某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润,庄某东,泰安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3081号之一申请人:杨某润,女,汉族,1941年08月23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庄某东,女,汉族,1966年06月05日出生,住泰安市。被申请人:泰安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申请人杨某润、庄某东于2017年07月0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安某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泰安某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存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宪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