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1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杨怀强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21刑初307号公诉机关伊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怀强,男性,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奎屯市准噶尔热力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住奎屯市。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行贿罪,经伊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伊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经伊犁州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伊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元璞,新疆弓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远,新疆同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伊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伊宁县检公诉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怀强犯行贿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新、关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怀强及其辩护人王元璞、王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伊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怀强在担任奎屯市热力公司总经理及奎屯市准噶尔势力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为谋取企业改制及经营中不正当利益,向胡兵、王全胜等人行贿,金额共计人民币744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2015年、2010年,被告人杨怀强三次以借款为名,给时任奎屯市委常委、副市长胡兵行贿人民币38万元。2、2010年下半年、2011年年初、2011年7月,被告人杨怀强三次送给奎屯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全胜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照相器材。3、2008年、2009年、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怀强分三次给予时任奎屯市环保局局长的高宏伟共计人民币3万元。4、2013年秋,被告人杨怀强给予时任奎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罗永革人民币10万元。5、2014年45月间,被告人杨怀强送给时任奎屯市副市长陶平价值人民币34500元的照相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怀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价值74450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怀强当庭认罪悔罪,且行贿财物中大部分有被索贿情况,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案件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怀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法庭提交了指定管辖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当庭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处罚,辩解称我接到纪检部门通知后,及时到纪检部门并积极配合纪检部门调查,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我的犯罪与受大环境影响有关,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其犯罪与社会大环境有一定关系;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中大部分具有被索贿性质;被告人的有关涉案款其家属已全部上交;被告人已被关押了七个月,请法庭能综合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体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基本原则。被告人及辩护人为支持其辩护意见,向法庭提交了银行汇款明细单据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怀强在担任奎屯市热力公司总经理及奎屯市准噶尔热力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为谋取企业改制及经营中的不正当利益,向胡兵、王全胜罗永革、高宏伟、陶平行贿,金额共计人民币744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2014年、2015年,被告人杨怀强三次以借款为名,给时任奎屯市委常委、副市长胡兵行贿人民币38万元。2、2010年下半年、2011年年初、2011年7月,被告人杨怀强三次送给奎屯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全胜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照相器材。3、2008年、2009年、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怀强分三次送给时任奎屯市环保局局长的高宏伟共计人民币3万元。4、2013年秋,被告人杨怀强给予时任奎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罗永革人民币10万元。5、2014年45月间,被告人杨怀强送给时任奎屯市副市长陶平价值人民币34500元的照相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指定管辖决定书;2、被告人杨怀强个人身份、户籍证明材料;3、伊犁州纪委等有关机关文件等;4、证人证言;5、霍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另有法庭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怀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价值744500元的财物,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伊宁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怀强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怀强当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且本案行贿款中大部分有被索贿情况,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有被索贿情节、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为了打击行贿犯罪,保护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结合案件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怀强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黄书明审?判?员??马文欣人民陪审员 贺丽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