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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陈伟忠、练良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忠,练良平,刘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527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忠,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云和县。被执行人:练良平,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云和县。被执行人:刘云英,男,1977年5月6日出生,住云和县。申请执行人陈伟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5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练良平、刘云英在(2017)浙1125执52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94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蓝 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伟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