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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雷伟与任小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雷伟,任小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274号原告:杨雷伟,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生,住通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乾坤,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小明,男,汉族,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雷伟与被告任小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雷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雷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雷伟负担。审判员  洪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