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雷伟与任小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雷伟,任小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274号原告:杨雷伟,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生,住通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乾坤,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小明,男,汉族,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雷伟与被告任小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雷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雷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雷伟负担。审判员 洪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