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民初5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波与刘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波,刘黎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333号原告林波,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黎洪,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波与被告刘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波负担。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