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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杰与潘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潘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3045号原告:陈杰,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潘瑞杰,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与被告潘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陈杰负担。审  判  长 林爱玉人民 陪 审员 江迪彪人民 陪 审员 叶秀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林林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