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言标与李家连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言标,李家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监2号原审原告:胡言标,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审被告:李家连,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胡言标与原审被告李家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不予再审。审判长 吴翠芳审判员 王高丽审判员 崔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建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