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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13财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屠海滨与王生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屠海滨,王生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3财保306号申请人:屠海滨,男,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户籍在浙江省温岭市。被申请人:王生水,男,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因申请人屠海滨与被申请人王生水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屠海滨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生水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屠海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生水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屠海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京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盛晨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