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永霞与赵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霞,赵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1849号原告:张永霞,女,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玮,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俊英,女,汉族,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霞与被告赵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霞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霞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霞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张永霞负担。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韦佳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