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3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晶与翁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晶,翁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3908号原告:金晶,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翁林彬,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金晶为与被告翁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翁林彬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9月24日,被告翁林彬向原告金晶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的事实。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翁林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晶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30000元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翁林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来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