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53昆山市百特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与南通安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百特化工染料有限公司,南通安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53号之一原告:昆山市百特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樾河北路107号。法定代表人:胡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辉,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安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高新区世纪大道998号。法定代表人:卞艳芳,执行董事。原告昆山市百特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安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昆山市百特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市百特化工染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82元,减半收取计1091元,公告费390元,合计1481元,由原告昆山市百特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清审 判 员 邵维银代理审判员 吴 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洪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