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淑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淑娟,女,1982年7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乘新一小区。2010年5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3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6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淑娟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学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淑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淑娟编造其舅舅是大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领导,舅母是驾考中心主任的谎言,以能帮助被害人王某某(男,24岁)低价办理驾驶证件为由,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附近骗取王某某人民币700元;而后,又以能帮助王某某妻子办理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协警的工作需要好处费为由,在大庆市金融街附近建设银行门前附近骗取王某某现金3500元。案发前,张淑娟归还人民币2000元。2、2016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淑娟以能帮助被害人商某(男,23岁)到大庆石油管理局当司机需交押金为由,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景园小区X号楼下,骗取商某人民币700元;而后,张淑娟又谎称其舅母是驾考中心主任,以能办理驾驶证准驾车型增型为由,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景园小区X号楼下,骗取商某人民币6000元。案发前,张淑娟归还人民币3000元。3、2016年12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张淑娟以其有能力可以办理驾驶证准驾车型增型需要好处费为由,在其家中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男,40岁)人民币4300元。4、2017年1月17日左右,被告人张淑娟谎称可以介绍人员到红岗区地税局当司机,并需要收取好处费为由,在大庆新村新玛特附近的光大银行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男,36岁)人民币2000元;而后,张淑娟谎称还可以介绍人员到交警支队当司机,在大庆市新村1区X号楼附近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男,35岁,徐某某朋友)人民币3500元。5、2017年1月21日左右,被告人张淑娟乘坐被害人周某驾驶的车辆由大庆市龙凤区凤翔小区前往哈尔滨市,往返共计发生费用1000元,张淑娟谎称可以为周某办理到大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当司机的工作用以折抵车费,并在大庆市龙凤区厂西三百灯岗附近拿出了随身携带的其所伪造的用工合同以骗取周某(男,41岁)信任。6、2017年3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淑娟在肇州县二井镇某药店内,以能帮助他人办理驾照的名义,从被害人王某(女,24岁)手中骗取人民币4200元。7、2017年3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淑娟在肇州县二井镇某药店内,以能帮助他人办理驾照的名义,从被害人冀某某(男,46岁)手中骗取人民币4200元。8、2017年3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淑娟在肇州县二井镇某药店内,以能帮助他人办理驾照的名义,从被害人宋某某(男,45岁)手中骗取人民币4200元。9、2017年3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淑娟在肇州县二井镇某药店内,以能帮助他人办理驾照的名义,从被害人潘某某(男,47岁)手中骗取人民币4200元。综上,被告人张淑娟涉嫌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85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5000元。经侦查,被告人张淑娟于2017年2月1日被徐某某、刘某某扭送至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淑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雇佣合同三份、收条、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犯罪记录调查证明、欠条等;被害人冀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潘某某、商某、宋某某、王某、王某某、徐某某、周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淑娟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淑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淑娟犯诈骗罪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淑娟实施的第6—9起诈骗犯罪的时间应为2016年11月27日,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张淑娟案发前返还被害人5000元,应从诈骗数额中予以减除,本院认定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3500元。被告人张淑娟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过两次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前科,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淑娟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淑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淑娟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200元;退赔被害人商某人民币37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300元;退赔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500元;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4200元;退赔被害人冀某某人民币4200元;退赔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4200元;退赔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4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施宏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杨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