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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沈阳江鼎商贸有限公司与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江鼎商贸有限公司,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199号原告:沈阳江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李秀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常艳,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迪,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金钟仁,董事长。沈阳江鼎商贸有限公司与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沈阳江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江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9元,由沈阳江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延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翟国华—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