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修浩与被告胡灵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浩,胡灵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182号原告:修浩,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勋,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晶,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灵梅,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煊,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修浩与被告胡灵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红岩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红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