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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修浩与被告胡灵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浩,胡灵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182号原告:修浩,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勋,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晶,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灵梅,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煊,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修浩与被告胡灵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红岩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红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