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执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何俊洁与高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俊洁,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1执1689号申请执行人:何俊洁,男性,汉族,1986年0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高建华,男性,汉族,1973年0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何俊洁与被执行人高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3民终236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建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俊洁于2016-11-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1执16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