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何必宠与陈定铭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必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44号4号申请执行人何必宠,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411190211。被执行人陈定铭,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3032本院在执行何必宠与陈定铭(2017)浙0327执144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定铭名下的坐落在钱库镇货运街116号房产已被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89号案查封,目前尚在处置阶段。现申请人要求撤回本次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27执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池长该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