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志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81行审42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余文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林志雄,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狮卫消罚字[2016]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林志雄消毒后的餐饮具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狮卫消告字[2016]3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6年10月28日,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狮卫消罚字[2016]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林志雄处以罚款1000元。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林志雄依法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林志雄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狮卫消罚字[2016]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由于被执行人林志雄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消罚字[2016]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林志雄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罚款1000元缴交本院。被执行人林志雄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林志雄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尤祖荣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