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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丛爱武与冯志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爱武,冯志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976号原告:丛爱武,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冯志学,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锇,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丛爱武与被告冯志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丛爱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丛爱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丛爱武负担。审判员  窦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