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310谭建与杨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杨伟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1310号原告:谭建,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杨伟刚,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谭建与被告杨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杨伟刚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伟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建提出诉讼请求如��:1、判令被告杨伟刚向原告谭建偿还借款110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杨伟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9日,被告杨伟刚向原告谭建借款11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至今被告杨伟刚仍未归还原告谭建借款,原告谭建遂诉至法院。被告杨伟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被告杨伟刚向原告谭建借款11000元。2016年5月10日被告杨伟刚向原告谭建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自2016年5月10日起每月还款5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不在医院上班一次还清。原告谭建当庭确认,被告杨伟刚于2016年5月10日偿还借款500元后,剩余借款10500元未归还。原告谭建多次向被告杨伟刚催要借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条、原告谭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谭建与被告杨伟刚以借条达成的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依法生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原告谭建于2015年1月19日将11000元借给被告杨伟刚使用后,被告杨伟刚应于2016年5月10日起按借条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根据原告谭建的陈述,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原告谭建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杨伟刚除偿还借款500元外,尚余借款10500元未归还,故对于原告谭建要求被告杨伟刚归还借款10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伟刚未按照借条的约定及时归还原告谭建借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原告谭建要求被告杨伟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伟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抗辩权利,由此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杨伟刚自己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伟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谭建借款10500元和逾期利息(利息金额,以10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被告杨伟刚归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告费690,共计740元,由被告杨伟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审 判 长 朱 诚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唐明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