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顺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顺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233号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前进路鼎湖新村二区三栋二卡,组织机构代码66647016-4。法定代表人:文贵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梅嫦,该公司员工。被告:邓顺宜,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顺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人邓顺宜已和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炽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龙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