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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滕某与谢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某,谢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20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滕某,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腾云因与被上诉人谢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8民初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腾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腾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腾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65.8元,减半收取1932.9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972.9元由上诉人腾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燕洪审判员  武学良审判员  牟玉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冯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