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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仕旭申请执行蒲仕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旭,蒲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仕旭,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塔山镇。被执行人:蒲仕红,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仕旭与被执行人蒲仕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仕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1263号生效民事判决,享有对被执行人蒲仕红35720.65元的债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查询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蒲仕红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蒲仕红现仅有银行存款2140.07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后确定申请执行人刘仕旭尚有34394.58元的债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将执行查明的事实反馈申请执行人刘仕旭,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蒲仕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曾 波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