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绍兴周岷针纺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枫权针纺有限公司(原绍兴县枫权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周岷针纺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枫权针纺有限公司(原绍兴县枫权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周岷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东街路,组织机构代码:30758198-9。法定代表人周光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枫权针纺有限公司(原绍兴县枫权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三佳村,组织机构代码:59852771-1。法定代表人孙斌。申请执行人绍兴周岷针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枫权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7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货款7万元、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507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2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范利东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浙D×××××小型轿车因未实际控制故本案中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银行存款、不动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03执13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