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民终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昊杰、庄多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昊杰,庄多多,刘俊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昊杰,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多多,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闽,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宏,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伟,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昊杰、庄多多因与被上诉人刘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昊杰、庄多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昊杰、庄多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昊杰、庄多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昊杰、庄多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兰审 判 员  许 莹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傅晓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