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飞华砼业有限公司与郑小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飞华砼业有限公司,郑小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535号原告:石嘴山市飞华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长庆东街16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小雷,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同心县。原告石嘴山市飞华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小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告提起诉讼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向被告郑小雷进行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林海审 判 员 刘书雅人民陪审员 苏春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昕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