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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丰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丰城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83行初17号原告罗某某,男,199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代理人谢文斌,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丰城市公安局。住所地:丰城市新城区龙光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81014728676E。法定代表人曾文明,该局局长。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丰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以事情已得到妥善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长  欧阳琨审判员  邓 坚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熊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