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胜与安阳市家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安阳市家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770号原告:刘胜男,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市家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王村南街四巷8号。法定代表人:邢学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刘胜男与被告安阳市家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刘胜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胜男负担。审 判 员 孙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