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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胜与安阳市家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安阳市家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770号原告:刘胜男,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市家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王村南街四巷8号。法定代表人:邢学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刘胜男与被告安阳市家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刘胜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胜男负担。审 判 员  孙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