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7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东莞市新友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铭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新友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铭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632号原告:东莞市新友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法定代表人:苏新友。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成志,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南海铭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召喜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新友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铭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新友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为190.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露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