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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永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冯占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林永新,女,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永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382执13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鸥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