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612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崔某,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