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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4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先明与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先明,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8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先明,男,汉族,1962年2月17日生,住湖北省襄樊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帝都大厦10楼B座。法定代表人:邢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雪映,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先明因与被上诉人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291民初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刘先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其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刘先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先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姝丽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蔓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