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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592号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对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1622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该判决书第1页第14行“与被告段含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变更为“与被告雷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该判决书第4页最后1行“被告段含贵”变更为“被告雷秀英”;三、该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4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品霖负担”变更为“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雷秀英负担”。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程建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