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敏吉贪污、挪用公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敏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547号罪犯陈敏吉,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大槐树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1993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4)莱城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陈敏吉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陈敏吉免于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被告人陈敏吉贪污的赃款335367.1元,予以继续追缴。自2015年1月20日起入监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对罪犯陈敏吉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陈敏吉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李阳阳,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斌、董雪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敏吉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陈敏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罚金缴纳单据、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表扬奖励六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次退缴赃款1100元,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敏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凯青审 判 员 罗 斌人民陪审员 高兴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