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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司欢欢、刘海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欢欢,刘海军,董诚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138号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先红,该公司职员。被告:司欢欢,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刘海军,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董诚诚,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司欢欢、刘海军、董诚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尹虹琳 更多数据: